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选项C当选。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选项B不当选。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选项A当选。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反证据。
选项D不属于以上情形,不当选。
2024年4月15日,王某与甲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书面信托协议,协议约定:将5000万的个人合法财产委托甲信托公司管理。甲信托公司负责将王某的5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收益的80%归王某、20%为甲信托公司所有,信托期限为5年,信托收益于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王某。2024年6月30日,王某发现甲信托公司将其信托财产投资于股市,信托本金显示亏损10%,王某立即联系甲信托公司撤销该笔信托财产,甲信托公司未与理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 外,选项 A 不当选;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选项 B 不当选;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 要约,选项 C 当选,选项 D 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