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恰当。集团项目组不仅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而且应当充分了解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2)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3)不恰当。在所述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一项或多项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不恰当。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在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5)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1)不违反。A注册会计师主要近亲属按照正常商业程序购买设备,且价款已经付清,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甲公司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任审计客户的独立董事,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4)违反。项目组成员主要近亲属拥有甲公司的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不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的岗位不对所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违反。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广告方式招揽业务,可能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如果与治理层沟通后其他信息未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并采取恰当的措施,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恰当关注未更正的重大错报。
(2)恰当。
(3)不恰当。由于审计报告旨在提供给特定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增加其他事项段,说明审计报告只是提供给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不应被分发给其他机构或人员或者被其他机构或人员使用,而不是强调事项段中说明。
(4)恰当。
(5)不恰当。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适当,A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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