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相关事项如下:
(1)B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A注册会计师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2)B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其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之前,征求了A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3)A注册会计师将与某重大会计问题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发给其大学导师,并就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
(4)A注册会计师就拟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咨询了事务所技术部,因技术部无不同意见,A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这一情况。
(5)B注册会计师在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后,与A注册会计师共同签署了审计报告。
要求:针对上述(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不恰当。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时,无需征求项目合伙人的意见。
(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客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的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不得将客户的信息泄露他人。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
(5)不恰当。项目质量复核人不应签署审计报告。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甲公司于2020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注册会计师自2018年度起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2)2021年10月,审计项目组就某重大会计问题咨询了事务所技术部的B注册会计师。B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于2021年6月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于2021年12月卖出。
(3)审计项目组成员C曾任甲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出纳,2020年10月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3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参与审计固定资产项目。
(4)A注册会计师受邀参加了甲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全体参会人员均获得甲公司生产的移动硬盘作为礼品。
(5)甲公司聘请XYZ公司担任某合同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诉讼结果将对甲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6)甲公司购买的成本核算软件由XYZ公司和一家软件公司共同开发和推广。该软件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或其关联实体。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1)不违反。A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上市后担任项目合伙人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不违反有关独立性规定。
(2)违反。B注册会计师属于审计项目团队成员/B注册会计师的咨询意见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其妻子在审计期间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不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C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加入事务所,且其在审计项目组中的工作,不涉及评价其就职于甲公司的子公司时所做的出纳工作,因此,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违反。A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受甲公司的礼品/收受甲公司礼品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违反。为审计客户担任诉讼代理人,且该纠纷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6)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所参与了甲公司重要财务系统的设计/参与设计的成本核算软件构成甲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评估确定的集团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50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为乙组成部分确定的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500万元。
(2)由于丙公司为存在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认为应当参与该组成部分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3)丁公司为非重要组成部分。XYZ会计师事务所的X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丁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未了解X注册会计师,对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在集团层面实施了分析程序。
(4)A注册会计师要求所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汇报组成部分的控制缺陷和超过组成部分实际执行重要性的未更正错报,将其与集团层面的控制缺陷和未更正错报汇总评估后认为:甲集团公司不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集团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5)集团项目组评价审计证据时,发现对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执行的审计工作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考虑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集团项目组或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500万元,则说明该组成部分重要性大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2)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根据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3)恰当。
(4)不恰当。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汇报超过集团层面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
(5)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执行一项或多项工作,包括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