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 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企业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23000÷(1+9% )× 9% -[ 15000÷(1+9% )× 9% -15000 × 5%÷( 1 +9% )×9%] =1899.08-1176.61 =722.47 (元)。

拓展练习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甲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500×600×13%=39000(元)。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依据计算增值税。
该金店就此项业务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1+13%)×13%=1.15(万元)。

该业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9%+1000×9%)×(1-10%)=1701(元)。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前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支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

选项A、B、E,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选项C,纳税人为销售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选项D,4S店销售汽车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属于代为收取并转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不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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