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行业专业发票: (1)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2)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 (3)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选项B,商品房销售属于房地产企业的正常销售交易,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