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新银公司为在上交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物灵公司关于“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3]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2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物灵公司关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物灵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2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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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物灵公司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2]
答案解析: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1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1确定的发行对象为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该议案的关联方,可以参加表决。
[要求3]
答案解析: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2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2的发行对象即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故应当回避表决。
[要求4]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在本案中,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29%,2月5日提出提案距临时股东大会2月19日召开超过10日。
[要求5]
答案解析:物灵公司起诉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60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在本案中,决议2月19日作出,起诉时间为4月29日,已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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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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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选项AC,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甲仍为所有权人,乙处分手机属于无权处分;选项BD,当转让人(乙)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时,真权利人(甲)拥有选择权,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乙)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丙)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丙)有权请求转让人(乙)返还受让该物时所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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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选项A)或者其他股东(选项B)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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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银行对挖掘机的抵押权已有效设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
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要求3]
答案解析: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要求5]
答案解析:
丙与丁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有效。债权行为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
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6]
答案解析:
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该挖掘机属于甲的“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和戊均不能善意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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