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2021年8月,我国境内甲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不含所得税的股息所得90万元,甲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企业所得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则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0÷(1-10%)×10%=10(万元)。
我国境内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1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大于在境外实际缴纳税额20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25-20=5(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5=255(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乙公司。A国政府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A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乙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当年从乙公司分得的利润为100万元。甲公司当年取得境内所得500万元,按照饶让抵免法,则甲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小于境外饶让优惠视同纳税=100×30%=30(万元);可抵免25万元;A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100)×25%-25=125(万元)。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 )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1)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选项D);(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选项A);(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选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