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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知悉后表示反对。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出质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有效
  • B.可撤销
  • C.效力未定
  • D.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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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五章 奇兵制胜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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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C.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D.

    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C,属于除名的情形;选项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属于协议退伙,不属于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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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人拟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决定规则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事项决定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须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 B.

    须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 C.

    须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

  • D.

    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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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甲、乙、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由甲作为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甲为事务执行人,其权利大于乙的权利

  • B.

    乙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 C.

    乙有撤销委托甲作为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 D.

    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选项A错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合伙人,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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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非执行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B.

    事务执行人之间对事务产生争议,由另一执行人行使异议权

  • C.

    非执行人享有查阅账簿和监督事务执行的权利

  • D.

    事务执行人应定期向非执行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非执行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若非执行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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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1年8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张某出资100万元;王某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150万元;李某以劳务出资50万元。

(2)张某执行企业事务,但只能决定10万元以下的合同。

(3)盈利与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受或承担。

2022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打算从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22年6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朱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朱某不知张某的权利限制情况,遂向法院起诉。王某、李某认为张某执行事务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对张某的委托。

2022年8月,王某因个人债务缠身,其债权人陈某决定直接代位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被其他合伙人反对。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李某的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要求2]
答案解析:

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无特别约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要求3]
答案解析:

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虽只有10万元的权限资格,但是对外签订合同时,不得对抗善意的朱某。

[要求4]
答案解析:

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非事务执行人有委托撤销权,若事务执行人不按照协议或全体决议执行事务,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张某未经同意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王某、李某有权将其撤销委托。

[要求5]
答案解析:

①陈某不得代位行使王某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或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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