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5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7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18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1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1500+500=20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2000×5‰=1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8×60%=10.8(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10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18-10=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500+100-700+8)×25%=352(万元)。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日内。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位于市区的某家电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由外商持股60%,2020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2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10万元、投资收益50万元、营业外支出15.6万元、税金及附加178万元、管理费用159万元、销售费用144万元、财务费用32万元。2021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如下问题:
(1)以自产的一批家电对外投资设立一家家电销售公司,该批家电公允价值480万元,成本352万元,已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2)管理费用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会议费48万元。
(3)销售费用含广告费32万元,而且上年还有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22.4万元。
(4)财务费用中含利息支出19.2万元,该项支出是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借款金额为3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6%,财务费用中含银行手续费10万元,且无法出示相关票据。
(5)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384万元(其中包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64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4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2万元。
(6)投资收益中45万元为企业所确认的来源于控股企业的股息所得。已知该项投资以权益法核算,2020年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150万元,该家电生产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45万元。经查,被投资方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策。
(7)营业外支出中税务机关罚款1.8万元、交通部门罚款2.2万元、2020年10月通过公益组织向某社会福利机构捐赠一批自产家电,该批家电成本8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8万元,增值税1.66万元(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均已缴纳)。
(8)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200万元。
(9)当年5月新购入一台家电生产设备,支付不含税价款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当年按会计规定计提并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折旧费用为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2020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8000+500-6200-410+50-15.6-178-159-144-32=1411.4(万元)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80-352)÷5×4=102.4(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0+500+12.8)×5‰=8512.8×5‰=42.56(万元),税前可以扣除42.56万元,管理费用需要纳税调增=80-42.56=37.44(万元)
广宣费税前可以扣除限额=8512.8×15%=1276.92(万元),实际发生额32万元,同时可以把上年结转的22.4万元在本年扣除。销售费用需要纳税调减22.4万元。
手续费10万元无法出示相关票据需要纳税调增,纳税调增10万元。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64万元,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不得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84-64)×14%=44.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48万元,需要纳税调增3.2万元。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84-64)×2%=6.4(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16万元,需要纳税调增9.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84-64)×8%=25.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2万元,需要纳税调增6.4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共需要纳税调增=3.2+9.6+6.4=19.2(万元)
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纳税调减45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411.4×12%=169.37(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4.46万元(12.8+1.66)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
行政性罚款4万元(1.8+2.2)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代扣代缴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
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32×7%=0.79(万元)
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11.32×3%=0.34(万元)
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11.32×2%=0.23(万元)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1.32+0.79+0.34+0.23=12.68(万元)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减=20-2=18(万元)
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411.4-102.4(非货币性资产)+37.44(业务招待费)-22.4(广宣费)+10(财务费用)+19.2(三项经费)-45(投资收益)+4(行政性罚款)-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294.24(万元)
202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294.24×25%=323.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