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所以作为追索权标的的追索金额,通常要比作为付款请求权标的的票据金额要大,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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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行使
项目 | 具体规定 | |
金额 | 首次 |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再次 |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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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 | 界定 |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 |
责任 | 在变造之前签章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 |
在变造之后签章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 ||
无法辨别 |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以来,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持股8%的股东陈某于2024年3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购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并于2024年7月5日以均价每股15元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2)2024年5月,董事王某将所持甲公司股份800股全部卖出。
(3)董事张某于2024年10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24年12月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2万股全部卖出。
(4)2024年4月15日,甲公司发布年度报告,董事李某于3月18日买入股票5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