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时,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选项 A 不当选;选项 D 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制条件,不当选。

2024年3月1日,甲公司给乙公司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纸质)以支付货款,A银行为承兑人,B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B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乙公司把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在背书时,乙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直接将该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之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在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工程纠纷期间,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广告费。汇票到期后,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内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以乙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戊公司遂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丙公司以丁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对戊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商业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该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戊公司明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丙公司可以以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的有( )。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包括:(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3)承兑人因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示付款被拒付的,因票据尚未到期,不得因拒付行使追索权。选项 A、B、C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