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选项A当选;合伙企业的事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不得另行约定(绝对禁止),选项C当选,选项B不当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相对禁止),选项D当选。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 A、C 不当选;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 B、D 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当然退伙的情况:(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 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个人丧失 偿债能力;(选项 B)(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 项 A、C、D 属于普通合伙人除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