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选项A当选;合伙企业的事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不得另行约定(绝对禁止),选项C当选,选项B不当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相对禁止),选项D当选。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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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法定情形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人没了)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破产。(人没了)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资格没了)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份额没了) (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但不购买可以转让,不能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 |
注意 | (1)有限合伙人死亡,其资格可以继承; (2)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 |
普通合伙人自行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能获得一致同意的,该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只能办理退伙结算。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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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转让 |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出质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选项C当选;(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选项D当选;(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选项B当选;(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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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②处分不动产 ; ③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 和其他财产权利 ; 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聘任 ; 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 ⑥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 ⑦合伙人性质转变; ⑧入伙; ⑨普通合伙人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
一致同意事项(不可约定例外) | ①除名; ②普通合伙人将财产份额出质; ③普通合伙人死亡,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 A 不当选;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 式订立,选项 B 不当选;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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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 |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协议 | 书面合伙协议 | |
出资 | 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需评估的:协商确定或经评估机构评估 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的有( )。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 A 不当选;选项 B、C、D 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