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一)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用于购买甲乙婚后居住房。同年5月,乙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为该房屋装修花费3万元。2002年10月8日,乙为投资获取收益,将其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在当地购置1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2004年7月甲乙的女儿丙出生。2020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丙并请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甲乙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2)甲乙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其中25万元是2019年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3)2002年8月,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要求1]
下列关于婚烟登记及婚姻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2]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和债务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3]
若法院判决甲乙离婚,下列关于抚养和财产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4]
下列关于本案法院受理及裁判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法院审理本案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才能判决离婚
- B、若甲乙在起诉离婚前已经分居2年,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 C、本案应由居住房所在地法院管辖
- D、法院判决甲乙离婚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甲乙婚姻关系解除
- E、若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甲乙双方在分居1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则法院应准予甲乙离婚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选项A、E,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后,其婚姻效力可自甲达到法定婚龄即2003年4月3日起算。故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选项B,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选项C,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选项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考生应注意本选项强调的是“举办婚礼时”,如果是站在事后去看待,则适用“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要求2]
答案:
C,D,E
答案解析:选项A,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选项B,该公寓房系乙在婚姻有效前取得,因此属于个人财产。选项C,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选项E,鉴于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要求3]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选项A,乙可为甲在其住宅上设定居住权;选项B,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选项C,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选项D,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选项E,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求4]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选项B,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选项C,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乙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D,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选项E,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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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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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格权中,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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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选项B,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选项C,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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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要求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选项B,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选项C,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准司法行为不等于司法行为;选项D,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适当性(合理性);选项E,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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