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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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选项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选项C,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选项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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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甲公司设置了明显路障和警示标志,因此,甲公司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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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C,听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案件,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选项B,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不是简易程序的必经阶段。选项D,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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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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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涉税的渎职犯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
行政执法人员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
受贿罪 | 涉税的贿赂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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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E
答案解析: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选项B);(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选项D、E);(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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