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得邀请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
  • B.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均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C.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均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 D.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选项B,对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选项C,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事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选项D,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立即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物权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

  • A.乙取得其从海中垂钓所得石斑鱼的所有权
  • B.丁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 C.丙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受让土地经营权
  • D.甲因建造而取得自建房屋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B和D,属于物权的的原始取得;选项C,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

甲乙在干洗机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乙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干洗机所有权仍属于甲。随后,甲将干洗机交付给乙。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乙约定的效力及干洗机所有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约定无效,在货款付清之前,干洗机所有权归属于乙
  • B.甲乙约定可撤销,在货款付清之前,乙可以撤销
  • C.甲乙约定效力待定,在货款付清之时确定生效
  • D.甲乙约定有效,在货款付清之前,干洗机所有权归属于甲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

(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监察法》规定,下列有关留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留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亦不得超过1个月
  • B.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一般职务违法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 C.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为查清犯罪事实,经法定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
  • D.留置是监察机关对一般违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选项B、C和D,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当被调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 B.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 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 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D、E,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人刘某有权将自己债权转让给张某,且已经通知债务人兴华公司,故对其发生效力。选项A、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选项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债务人兴华公司住所地更改为乙市F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要求2]
答案解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A、C和D,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题选项A中破产申请受理时间为2019年,龙游律师事务所提供中介服务发生在2014年,无利害关系;选项C中,为债权人提供中介服务,不属于利害关系;选项D中,为债务人提供审计服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年内,具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B,与债务人、债权人(张某)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E,现在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具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要求3]
答案解析:(1)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主要职权有:①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选项A);②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选项C);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是否继续营业;⑥管理和处分财产(选项D);⑦参加诉讼或者仲裁(选项B);⑧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⑨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⑩追回无偿转让的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选项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选项B,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选项D,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权为继续营业而借款,且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E,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