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发放职工福利时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1000×50×(1+13%)+(500+65)×50=8475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5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50)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3%×50)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50)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28250
贷:库存商品 (500×50)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50)3250
(一)
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黄河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一项大型设备的建造工程合同,具体与合同内容及工程进度有关资料如下:
(1)该工程的造价为4800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黄河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兴邦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黄河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预计2020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3000万元。
(2)2019年6月30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900万元,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600万元,黄河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400万元。
(3)2019年12月31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2100万元,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200万元,黄河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500万元。
(4)2020年6月30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200万元,兴邦公司与黄河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000万元,并支付工程剩余价款2332万元。
(5)假定上述合同结算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兴邦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6)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一段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黄河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等因素影响。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9年6月30日,黄河公司确认收入金额=4800×30%=1440(万元),合同结算价款为1600万元,因此,黄河公司“合同结算”科目余额=1600-1440=16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900
贷:原材料等 900
2019年6月30日
借:合同结算 (4 800×30%)1 4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900
借:应收账款 1 744
贷:合同结算 1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4
借:银行存款 1 400
贷:应收账款 1 400
2019年12月31日,黄河公司该工程的履约进度=2100÷3000×100%=70%,黄河公司2019年12月31日应确认收入金额=4800×70%-1440=192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2 100-900)1 200
贷:原材料等 1 200
2019年12月31日
借:合同结算 (4 800×70%-1 440)1 9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9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 200
借:应收账款 1 308
贷:合同结算 1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
借:银行存款 1 500
贷:应收账款 1 500
2020年6月30日,黄河公司应确认主营业务成本金额=3200-2100=110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3 200-2 100)1 100
贷:原材料等 1 100
2020年6月30日
借:合同结算 (4 800-4 800×70%))1 4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 100
借:应收账款 2 180
贷:合同结算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
借:银行存款 2 332
贷:应收账款 2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