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选项C当选);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选项B当选);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满足这四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注意区分应当进行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35万元。
(2)购进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
(3)员工国内出差,报销时提供标有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共计2.18万元、民航发展基金0.12万元。
(4)转让2010年度购入的一栋写字楼,取得含税收入8700万元,该企业无法提供购进写字楼发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为2200万元。该企业转让写字楼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260×13%-4.08×260÷(260+35)=30.20(万元)。实际税负=30.20÷260×100%=11.62%,大于3%。销售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的税额=260×3%=7.8(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35×6%-4.08×35÷(260+35)=1.62(万元)。该企业2019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7.8+1.62+309.52=318.9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