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及冻结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C.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 D.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本题来源: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E
答案解析:选项AD: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两者的除外情形:(1)查封、扣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2)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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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 B.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不得实施
  • C.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D.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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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下列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重大税务案件一般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
  • B.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间,稽查局补充调查一般不应超过30日
  • C.审理意见书应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 D.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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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合伙企业从事非固定的营利性活动
  • B.合伙企业属于非商事合伙
  • 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通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合伙企业具有资合的团体性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合伙企业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选项B: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组织;选项D: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团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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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与国务院商务部出台的某规章相冲突。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本题中,开源公司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函告对开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要求2]
答案解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中,作出处罚决定的是甲省商务局,开源公司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甲省商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A: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选项BCD: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要求,对超出原告起诉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在本题中,开源公司只是对甲省商务局的罚款决定不服,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故审理对象只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选项E: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问题)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问题)。
[要求4]
答案解析: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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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甲公司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1992年11月经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甲公司自开始经营以来内部管理一直存在严重问题,长年亏损,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甲公司资产负债率超出100%。甲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7人,至今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截至2018年4月,甲公司尚欠王某3000万元、张某和周某各2000万元无法偿还。王某遂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甲公司享有债权,事实清楚。现有证据显示,甲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法院遂裁定受理王某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于2018年5月8日向甲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破产申请材料等。甲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该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该法院指定丁律师事务所作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经破产管理人核实:甲公司对戊公司有1000万到期债权尚未要求戊公司偿还,李某持有甲公司汽车一辆。
此外,甲公司债权人周某于2018年3月1日向乙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2000万元借款。该基层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周某的起诉,并依周某申请对甲公司办公楼进行了财产保全。该案尚未结案。2018年6月10日,陈某因甲公司合同违约,向该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选项E)、债权人(选项CD)、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选项B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选项D: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
[要求3]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债务人(甲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丙公司),债权人(王某、周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要求4]
答案解析: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选项C属于破产费用,应当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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