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业务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是( )。

下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的是( )。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超过当年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有(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是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但是对于特殊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9%、6%税率和零税率。对于特殊业务也可以选择适用3%和5%的征收率计税。
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且用于可抵扣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无论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均不得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适用3%和5%的征收率。
无论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全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向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如下问题。
资料1:2020年3月,一次性预收业主物业费合计636万元(含税),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费所属期间为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年收取);收取部分业主自来水费22.66万元(含税),并根据对应的水表数据向自来水公司付款21.63万元(含税);为部分业主提供装修服务收取装修费635.47万元(含税)。
资料2:物业公司从2020年3月起向业主收取A楼盘车位管理费。已知该楼盘车位是业主在购房时一并购买的,并已获得车位产权证书。
资料3:2017年10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将B楼盘的可出租地下车位所有权转让给物业公司。2020年3月起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地下车位。
资料4:2020年1月1日物业公司与乙餐饮集团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其自有商铺出租给乙餐饮集团,月租金4万元(含税),租期3年,其中合同约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免收租金。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物业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具发票的当天,即2020年3月。
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月份物业费的销项税额=636÷(1+6%)×6%=36(万元)。
①2020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636÷(1+6%)÷12=50(万元)。
②季度预缴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规定:
表A200000中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22.66-21.63)÷(1+3%)×3%=0.03(万元)。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635.47÷(1+9%)×9%=52.47(万元)。
①出租地下车位收取的租金应按照“现代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不能选择简易计税。
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