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项目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  )。
  • A.税款的滞纳金
  • B.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 C.行政罚款支出
  • D.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原料成本
本题来源: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下列项目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选项A);(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选项B、C);(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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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每5天预缴一次增值税。2017年3月当期进项税额为40万元,销项税额为90万元,已经预缴的增值税60万元,则月末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  )。
  • A.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 B.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0

  • C.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0

  • D.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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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某公司拖欠2016年度增值税42万元,催缴无效,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2017年3月,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所欠税款,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
  • A.提供纳税担保
  • B.税收保全措施
  • C.强制执行措施
  • D.税务行政协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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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关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C.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为被申请人
  • D.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5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选项A错误;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选项C错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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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烟丝,收回后用于生产卷烟。下列项目应计入收回烟丝成本的有(  )。
  • A.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取得普通发票包含的增值税
  • B.发出的用于委托加工烟丝的材料成本
  • C.加工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D.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已申报抵扣)
  • E.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选项C: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选项D: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计入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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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根据2020年教材本题涉及知识点已变更,本题按照教材进行了改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请你简述进项税额在不动产的使用、抵扣时间、转出和转回等方面的规定。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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