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如果针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作出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时,若使用注册会计师的自有方法,应使用有别于管理层使用的假设的替代性假设。
(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区间估计范围内的金额均是合理的。
(4)不恰当。应当考虑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关证据/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复核上期财务报表中会计估计的结果,是为了识别和评估本期会计估计重大错报风险而执行的风险评估程序,目的不是质疑上期依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而作出的判断。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了一个用以缴纳税款的专门账户,除此以外,与乙银行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账户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且余额不重大,未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2)审计项目组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21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发现差异,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到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4)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因此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至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审计项目组收到的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行不保证回函的准确性,接收人不能依赖回函中的信息”,审计项目组致电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标准条款。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该回函可靠,并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银行的电话沟通内容。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对2021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之间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没有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外部记录进行核对。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未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询证函不应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寄发。
(5)不恰当。该限制条款影响了回函的可靠性/审计项目组需要实施额外或替代审计程序。

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相关事项如下:
(1)B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A注册会计师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2)B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其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之前,征求了A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3)A注册会计师将与某重大会计问题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发给其大学导师,并就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
(4)A注册会计师就拟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咨询了事务所技术部,因技术部无不同意见,A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这一情况。
(5)B注册会计师在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后,与A注册会计师共同签署了审计报告。
要求:针对上述(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不恰当。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时,无需征求项目合伙人的意见。
(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客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的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不得将客户的信息泄露他人。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
(5)不恰当。项目质量复核人不应签署审计报告。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甲公司于2020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注册会计师自2018年度起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2)2021年10月,审计项目组就某重大会计问题咨询了事务所技术部的B注册会计师。B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于2021年6月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于2021年12月卖出。
(3)审计项目组成员C曾任甲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出纳,2020年10月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3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参与审计固定资产项目。
(4)A注册会计师受邀参加了甲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全体参会人员均获得甲公司生产的移动硬盘作为礼品。
(5)甲公司聘请XYZ公司担任某合同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诉讼结果将对甲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6)甲公司购买的成本核算软件由XYZ公司和一家软件公司共同开发和推广。该软件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或其关联实体。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1)不违反。A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上市后担任项目合伙人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不违反有关独立性规定。
(2)违反。B注册会计师属于审计项目团队成员/B注册会计师的咨询意见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其妻子在审计期间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不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C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加入事务所,且其在审计项目组中的工作,不涉及评价其就职于甲公司的子公司时所做的出纳工作,因此,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违反。A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受甲公司的礼品/收受甲公司礼品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违反。为审计客户担任诉讼代理人,且该纠纷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6)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所参与了甲公司重要财务系统的设计/参与设计的成本核算软件构成甲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