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恰当。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对2021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之间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没有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外部记录进行核对。
(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未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询证函不应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寄发。
(5)不恰当。该限制条款影响了回函的可靠性/审计项目组需要实施额外或替代审计程序。



下列有关确定存货盘点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评估确定的集团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50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为乙组成部分确定的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500万元。
(2)由于丙公司为存在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认为应当参与该组成部分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3)丁公司为非重要组成部分。XYZ会计师事务所的X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丁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未了解X注册会计师,对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在集团层面实施了分析程序。
(4)A注册会计师要求所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汇报组成部分的控制缺陷和超过组成部分实际执行重要性的未更正错报,将其与集团层面的控制缺陷和未更正错报汇总评估后认为:甲集团公司不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集团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5)集团项目组评价审计证据时,发现对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执行的审计工作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考虑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集团项目组或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500万元,则说明该组成部分重要性大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2)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根据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3)恰当。
(4)不恰当。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汇报超过集团层面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
(5)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执行一项或多项工作,包括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等。

注册会计师考虑是否作出函证决策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
注册会计师考虑是否作出函证决策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选项A);(2)函证程序针对的认定(选项C);(3)实施除函证程序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选项D)。可以考虑的因素有:(1)被询证者对函证的了解;(2)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选项B);(3)预期被询证者回复函证的能力或意愿。选项A、C、D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