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B,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选项A,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选项B、C、D,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选项A,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期间指的是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选项B,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选项C,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选项D,《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C、D、E,均不属于“征税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但这种和解与调解程序不适用于( )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1)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②行政赔偿;
③行政奖励;
④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选项C,是羁束行政行为;选项A、B、D,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选项C错误。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判断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依据,即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规章,选项D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