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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 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 D.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A中有限合伙人丙用劳务出资,不当选;(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中如果规定了转让方式,按照协议规定),选项B当选;(3)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丁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选项C不当选;(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要求),选项D不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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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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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乙、丙、丁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乙、丁: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甲: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丙: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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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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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判断题]A有限合伙企业拟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年度会计报告审计,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并获取了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有限合伙人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是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但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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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判断题]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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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202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2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担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加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2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2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对此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理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A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表决办法,丙、丁、戊合计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丁的提议可以通过。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戊的出质行为有效。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6)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戊的自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故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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