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22年2月1日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还款到期日11月30日;2月中旬用借款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为60年,2月末办完相关权属证件;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12月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平”费用400万元和写字楼建造成本7200万元。
写字楼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2023年1月30日与A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写字楼5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含税售价0.4万元,共计收入20000万元。剩余面积已经自用。已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金为100万元。(说明: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其他扣除=(700+6100)×20%=1360(万元)
增值额=20000-[700+6100+1360+680+100]=20000-8940=11060(万元)
增值率=11060÷8940×100%=123.71%,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060×50%-8940×15%=4189(万元)。
某县甲卷烟厂、丙烟草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份甲卷烟厂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卷烟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22万元。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间库房,合同约定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部含税租金50万元,出租方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6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6万元,开具烟叶收购发票。
(4)将收购的全部烟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烟丝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税额0.36万元。乙烟丝厂加工烟丝2600斤,乙烟丝厂同类烟丝产品不含税售价500元/斤,已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5)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售B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6)将10标准箱A牌卷烟用于业务招待,20标准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7)用30标准箱B牌卷烟换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8万元,税额4.94万元。B牌卷烟最高含税售价1.6万元/标准箱,平均含税售价1.5万元/标准箱。
(8)从4S店购进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小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14万元,另支付配件费、改装费0.46万元,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将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小轿车送往修配厂修理,支付材料费、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6万元。
2023年6月份丙烟草批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
将200标准箱A牌卷烟全部批发给二级批发商,取得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将200标准箱B牌卷烟全部批发给零售商,取得含税销售额310万元。
已知: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牌卷烟消费税税率36%;卷烟生产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批发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2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5):应纳消费税=500/(1+13%)×56%+200×150/10000+300/(1+13%)×36%+200×150/10000=349.37(万元)。
业务(6):应纳消费税=500/(1+13%)/200×10×56%+10×150/10000+300/(1+13%)/200×20×36%+20×150/10000=22.4(万元)。
业务(7):应纳消费税=30×1.6/(1+13%)×36%+30×150/10000=15.74(万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349.37+22.4+15.74=387.51(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
业务(5):500/(1+13%)×13%+300/(1+13%)×13%=92.03(万元);
业务(6):500/(1+13%)/200×10×13%+300/(1+13%)/200×20×13%=6.33(万元);
业务(7):30×1.5/(1+13%)×13%=5.18(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92.03+6.33+5.18=103.54(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1):68+0.22=68.22(万元);
业务(2):50/(1+5%)×5%=2.38(万元);
业务(3):(60+6)×(1+20%)×10%=7.92(万元);
业务(4):10×13%+0.36=1.66(万元);
业务(7):4.94万元;
业务(8):(14+0.46)/(1+13%)×13%=1.66(万元);
业务(9):1.16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22+7.92+1.66+4.94+1.66+1.16+2.38=87.94(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103.54-87.94=1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