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分的入账价值=80 000×5%×(P/A,9%,3)+80 000×(P/F,9%,3)=80 000×5%×2.5313+80 000×0.7722=71 901.2(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的入账价值=80 000-71 901.2=8 098.8(万元)。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8 098.8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80 000
其他权益工具 8 098.8
其中,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金额即其他权益工具8 098.8万元,选项D当选。

甲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中嵌入的转股权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应予拆分。该转股权应确认为权益工具。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267.5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
其他权益工具267.5
综上所述,选项A、B当选,选项C不当选。
根据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持有方应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选项D当选。

该优先股每隔5年重置利率,但最高不超过9%,考虑重置年限和利率增长幅度,A公司不构成间接义务,选项A不当选。股利推动机制,A公司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金融资产,选项B不当选。“因A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A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以及“如果A公司连续3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这二者均属于或有结算条件,可能会导致该优先股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如果A公司连续3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是以发行方是否发放股利为前提的或有结算条件,此时是以发行方的行为为前提确定或有结算条款是否执行的。因此根据持有者有回售优先股的决定权不能判断A公司有必须承担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赎回该优先股的义务,因此选项D不当选;而控股股东变更不受A公司的控制且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也并非不具有可能性,因此A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优先股的义务,该工具应当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选项C当选。

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五年的现金流入(1000000+1000000×4%×5)-现金流出(950000+6680)=1200000-956680=243320(元)。

A公司2024年利润表中因该项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处置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960-(860-4-16)]-购入时交易费用的金额4=116(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840
应收股利16
投资收益4
贷:银行存款860
借:银行存款16
贷:应收股利16
借:银行存款96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840
投资收益120
A公司2024年利润表中因该项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20-4=116(万元)。

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手续费应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并计入各自的入账价值,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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