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按规定向出售者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选项B、D、E,将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交际应酬),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选项C,将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该业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9%+1000×9%)×(1-10%)=1701(元)。

某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既有新项目同时兼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2025年2月购买建筑用的材料,新老项目共同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当月新项目实现收入809万元(含增值税)﹔老项目实现收入1030万元(含增值税)。该企业2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 )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3÷(1+13%)×13%×[1030÷(1+3%)]÷[1030÷(1+3%)+809÷(1+9% )]=7.46(万元) ;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13÷ ( 1+13% ) ×13%-7.46=5.54(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 809÷ ( 1+9% ) × 9%-5.54+1030÷ ((1+3% )×3% =91.26(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有( )。
选项A、B、E,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选项C,纳税人为销售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选项D,4S店销售汽车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属于代为收取并转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不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下列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B、C,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
选项E,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