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选项A当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必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载明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选项B不当选,当事人对催告书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但催告程序本身并非行政复议的触发条件。
选项C不当选,执行协议不得完全免除当事人义务,只能就履行方式、时间等达成协议,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选项D不当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选项C)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选项A)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选项E)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选项B)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选项D)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选项E)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履行。

选项A不当选,行政机关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该规定明确禁止采取此类间接强制措施。
选项B当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应遵循"先公告后拆除"的程序,并给予当事人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这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选项C不当选,执行协议中可以(而非必须)约定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机关享有裁量权。
选项D不当选,在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这是法定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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