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批毁损原材料造成的非常损失净额=240 000-10 000-12 000=218 000(元);
【提示】税法规定,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其他情况比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



企业缴纳的下列税金中,不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 )。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选项C当选;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选项D当选。


纯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4年1月1日委托丁加工厂加工烟丝,不含税成本价为600000元。2月5日加工完毕,全部收回,支付不含税加工费48000元,增值税税额6240元,丁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400000元,丁加工厂同类烟丝的售价为 2700000元。纯生公司将烟丝收回后30%作为库存商品用于直接销售,售价8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70%作为原材料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卷烟。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2024年3月10日卷烟加工完成1000箱,另发生生产成本240000元,委托戊商店销售,2024年8月18日收到代销清单,列示已售出200箱,手续费36000元,单位售价2260元(含增值税),向戊商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纯生公司对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假定该环节纯生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36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题至第(6)题。
支付增值税税额为6240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烟丝收回后30%用于直接销售,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以低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相应的消费税税额计入成本,金额=400000×30%=120000(元)。另70%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卷烟,相应的消费税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金额=400000×70%=280000(元)。
收到代销清单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45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
借:销售费用36000
贷:应收账款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38720
贷:发出商品138720
借:税金及附加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