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89+180)÷(1-10%)×10%×25%=71.36(万元)。

某国有企业2024年5月接受捐赠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2024年12月进行股份制改制时将其出售,售价为260万元,出售时的清理费用为3万元,按税法规定已计提折旧4万元;假如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该国有企业2024年就该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该国有企业2021年就该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60-(200-4)-3]×25%=15.25(万元)。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选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选项B,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C,非金融企业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收入,相当于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D,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E,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选项B、C、D当选。

某食品加工厂雇佣职工10人,资产总额20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2024年经营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食品销售收入为50万元、转让国债收入4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但无法查实成本费用,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办法对其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2024年该食品加工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成本费用无法核实,按照应税收入额核定计算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50+4)×15%×25%×20%×10000=4050(元)。


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23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24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
2023年境内外总应纳税所得额=-14.29+10+4.29=0,故抵免限额为0。
2024年境外分公司税前所得=14+6=20(万元),抵免限额=20×25%=5(万元)。
2024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是30万元,境外所得不用补税,所以实际应纳税额=30×25%=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