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扣缴增值税=500÷(1+6%)×6%=28.3(万元)。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甲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500×600×13%=39000(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3÷(1+13%)×13%×[1030÷(1+3%)]÷[1030÷(1+3%)+809÷(1+9% )]=7.46(万元) ;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13÷ ( 1+13% ) ×13%-7.46=5.54(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 809÷ ( 1+9% ) × 9%-5.54+1030÷ ( 1+3% ) ×3% =91.26(万元)。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 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该企业2月份应纳增值税额=23000/ ( 1+9% ) × 9% -[ 15000/( 1+9% ) × 9% - 15000 × 5%/ ( 1 +9% )×9%] =1899.08-1176.61 =722.47 (元)。

美心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5年3月将园区内的办公楼(2021年取得)出租给在孵企业,当月取得租金收入25万元,当月为在孵企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明细如下:餐饮服务收入10万元;打字复印服务收入5万元;鉴证咨询服务收入10万元。本月美心公司上述业务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本月美心公司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5)÷(1+6%)×6%=0.85(万元)。

国内甲软件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3月销售自行研发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340元;收到公司研发人员出差的航空电子行程单合计5000元(其中机场建设费500元)。该公司本月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 )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13%-2340-(5000-500)÷(1+9%)×9%=23288.44(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00000×3%=6000(元);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23288.44-6000=17288.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