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修缮费1 200元”最高扣800元,排除选项B、C;(2)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应适用公式每次(月)收入>4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1-20%)计算,则应纳税所得额=(8 000-360-800)×(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 000-360-800)×(1-20%)×10%,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知识点拓展】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拓展练习
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选项A,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注意】
此知识点学员注意和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结合学习理解。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选项B,温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2025年度在中国居住时间为1月1日到6月10日,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因此属于非居民个人。需注意,居住天数不能跨年度计算。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5 000-5 000-3 000-2 500=4 500(元);(2)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4 500×3%-0=135(元)。
【知识点拓展】
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1)张某取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息,持股期限为3个月(1个月<持股期限≤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张某取得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5 000×50%×20%=500(元)。
【知识点拓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选项A)、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选项C)、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选项B,属于专项扣除。选项D,“子女抚养支出”是混淆项,不属于任何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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