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改编)甲公司为制造业上市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注册会计师在对甲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质疑:
(1)因国家对 A 产品实施限价政策,甲公司生产的 A 产品市场售价为 15 万元 / 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甲公司每销售 1 件 A 产品,当地政府部门将给予补助 10 万元。2022 年度,甲公司共销售 A 产品 1 120 件,收到政府给予的补助 13 600 万元。A产品的成本为 21 万元 / 件。
税法规定,企业自国家取得的资金除作为出资外,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将上述政府给予的补助计入 202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3 600
贷:递延收益 13 600
借:递延收益 11 200
贷:营业外收入 11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 520
贷:库存商品 23 520
借:银行存款 1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800
(2)2022 年度,甲公司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共发生支出 800 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300 万元,资本化支出 500 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发活动所形成的无形资产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尚未达到预定用途。
税法规定,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 税前扣除;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其计税基础为资本化金额的 200%。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
——资本化支出 500
贷:银行存款 8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
(3)2022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持有联营企业(乙公司)30% 股权,账面价值为 3 200 万元,其中投资成本 2 600 万元,损益调整 600 万元。2022 年 9 月 30 日,甲公司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签订不可撤销协议,以 4 000 万元的价格出售对乙公司 30% 股权。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上述股权出售尚未完成,甲公司预计将于 2023 年 6 月底前完成上述股权的出售。2022 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 1 600 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 200 万元,其中,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实现净利润 1 000 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 200 万元。
税法规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540
贷:投资收益 480
其他综合收益 60
(4)2022 年度,甲公司因销售 B 产品共收取合同价款 1 000 万元。在销售 B 产品时,甲公司向客户承诺,在销售 B 产品 2 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 B 产品故障,甲公司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 2 年期维修服务可以单独作价出售,与本年度所售 B 产品相应的 2年期维修服务售价为 100 万元,预计维修服务成本为 80 万元。甲公司不附加产品免费维修服务情况下出售 B 产品的售价为 920 万元。上述已售 B 产品的成本为 700 万元。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尚未有客户向甲公司提出免费维修服务的要求。
假定税法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处理相同。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库存商品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预计负债 80
其他有关资料:(1)甲公司按实现净利润的 10%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2)甲公司未来年度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2022 年年初,甲公司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余额。(4)甲公司原取得对乙公司 30% 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5)本题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及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