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适用“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原则,5月已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在下一申报期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该企业2025年6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0+8)×(7%+3%+2%)=6.96(万元)。

市区某专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6月份的免抵税额为20万元;当月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增值税35万元、消费税25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遵循“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原则,当期的免抵税额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


下列关于教育费附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选项C,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某市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2025年3月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本月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增值税36万元,消费税80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下属宾馆上月隐瞒餐饮服务收入50万元(含税),本月被查补相关税金。该企业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万元。
该企业下属宾馆上月隐瞒的餐饮收入50万元,应按“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项目,适用6%税率补缴增值税,查补的增值税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依据。该企业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6+80)×(7%+3%+2%)+50÷(1+6%)×6%×(7%+3%+2%)=14.26(万元)。

位于市区的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2月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10万元(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欠缴的增值税40万元),另加收滞纳金8万元。当月因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获得增值税退税60万元。则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万元。
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费不予退还。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10×(7%+3%)=2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