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在个别报表中购买乙公司少数股权确认的股权成本为200万元。
【注意】达到控制之后,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从个别主体角度分析,母公司新增的对外投资并非权益性交易,应直接按照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子公司仅仅是股东变更,股东权益总额未发生变动,无须进行会计处理。然而,站在企业集团角度,该项交易的实质是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尽管合并股东权益的总额不变,但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发生变化,因此,母公司所支付的购买溢价或折价不得计入损益,而应调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甲公司经营连锁零食小吃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4年7月1日,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678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100元(含税价),总额为678000元,所收款项已收存银行。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该储值卡不兑现金不挂失。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3%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6800元。假定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纳税义务。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关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中,错误的有( )。
甲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预收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未来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即向顾客转让相关商品时,再将该负债转为收入;如果企业收取的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顾客可能会放弃合同权利的部分,应当按照顾客未来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照比例将放弃部分确认为收入,而不是在销售储值卡时就确认为收入,选项A当选;由于假定客户实际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纳税义务,所以甲公司在预收销售商品款项时,应将增值税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中,客户实际使用该储值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中,故甲公司在2024年7月1日应确认“应交税费”的金额=678000÷(1+13%)×13%=78000(元),选项B不当选;2024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收入=[406800+678000×3%×406800÷(678000×97%)]÷(1+13%)=371134.02(元),应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406800÷(1+13%)×13%=46800(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24年7月1日,销售储值卡时:
借:银行存款678000
贷:合同负债[678000÷(1+13%)]6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78000
(2)2024年12月31日,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371134.02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7113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

(2020改编)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2年,甲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00件A产品,每件销售价格为20万元,每件生产成本为12万元。甲公司于3月25日发出A产品,并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如甲公司销售的A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可在1年内退货。甲公司根据历史经验,估计该批A产品的退货率为8%。乙公司于3月28日收到所购A产品并验收入库,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述货款。
(2)3月15日,因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退回的10件A产品,同时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退回了相关款项。该退回的A产品是甲公司2021年出售给丙公司200件A产品中的其中一部分,每件销售价格为19万元,每件生产成本为12万元。2021年年末,甲公司估计该批A产品的退货率为8%。2022年3月15日,该批产品的退货期已满,除上述10件A产品退货外,无其他退货情况。
(3)5月3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500件B产品。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11月20日前向丁公司交付B产品,销售价格总额为9800万元;如果该批产品在1年之内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免费维修,但如因丁公司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甲公司不提供免费维修服务;B产品质保期满后,甲公司可以为该批产品提供未来3年的维修服务,但丁公司需另外支付维修服务费用30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B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货款。
(4)2022年年末,甲公司本年销售给乙公司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货,甲公司重新评估A产品的退货率为5%。
其他有关资料:(1)上述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税额。(2)存货按取得时的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企业销售的商品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可予以税前扣除;除以上所述外,甲公司其他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3)甲公司预计未来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5)本题不考虑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甲公司销售100件A产品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20×(1+13%)]2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20×(1-8%)]18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0×13%)26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100×20×8%)16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12×(1-8%)]1104
应收退货成本(100×12×8%)96
贷:库存商品(100×12)12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0×25%)4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96×25%)24
所得税费用16
甲公司收到退回A产品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10×12)120
主营业务成本(6×12)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9×13%)24.7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200×19×8%)304
贷:应收退货成本(200×12×8%)192
主营业务收入(6×19)114
银行存款[10×19×(1+13%)]214.7
借:所得税费用28
递延所得税负债(200×12×8%×25%)48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00×19×8%×25%)76
①甲公司销售B产品合同附有两项单项履约义务:一是“销售B产品500件,并提供质保期内除客户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以外的维修服务”;二是“质保期满后所提供的3年产品维修服务”。
理由:甲公司销售B产品并提供B产品在1年之内发生质量问题(除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外)的免费维修服务,但如因丁公司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甲公司不提供免费维修服务,说明该服务是甲公司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满足既定标准而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提供B产品质保期满后,可以为该批产品提供未来3年的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满足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并且进行了单独销售,该服务与B产品可明确区分,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甲公司销售B产品合同附有两项单项履约义务。
②销售B产品应分摊的合同价格=(9800+300)×9800÷(9800+300)=9800(万元);质保期满后3年维修服务应分摊的合同价格=(9800+300)×300÷(9800+300)=300(万元)。
③甲公司销售B产品在质保期内提供的维修服务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即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保质期内,在实际发生维修费时,应冲减“预计负债”。
质保期满后所提供的3年产品维修服务应当与销售B产品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各自单独售价分摊合同价格,并将分摊至保质期以后所提供的维修服务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在以后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甲公司重新评估A产品退货率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100×20×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12×3%)36
贷:应收退货成本36
借:所得税费用6
递延所得税负债(36×25%)9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0×25%)15

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选项B当选。

甲公司2021年—2022年发生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如下:
(1)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控股股东丙公司定向增发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当日收盘价为15元),取得丙公司持有的乙公司80%股权,实现对乙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股权登记手续于当日办理完毕,为增发股票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发行费200万元。当日,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4000万元,其中:股本6000万元、资本公积50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1500万元;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0万元。
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系由以下两项资产所致:
①一批库存商品,成本为10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②一栋办公楼,成本为20000万元,累计折旧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5500万元。
上述库存商品于2021年12月31日前累计对外销售60%;上述办公楼预计自2021年1月1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6月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销售价格为24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产品成本为2000万元,款项尚未收回。至年末,甲公司已对外销售50%,另50%部分形成存货,期末未发生减值损失,因销售该批商品款项尚未收回,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0万元。
(3)2021年7月1日,甲公司同丁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约定2022年1月1日以24000万元价格向其转让所持乙公司股权的3/4,当日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股权转让后,剩余股权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2021年度,乙公司个别利润表中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600万元,当年,乙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0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5)其他有关资料:2021年1月1日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均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不考虑增值税、所得税及其他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要求:
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15×1500=22500(万元)
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22500-26000×80%=1700(万元)
个别财务报表上相关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22500
贷:股本1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10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
贷:银行存款200
借:持有待售资产22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2500
借:存货500
固定资产1500
贷:资本公积2000
借:营业成本300
贷:存货300
借:管理费用150
贷:固定资产150
调整后的乙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6000-(1500-1000)×60%-[15500-(20000-6000)]÷10=5550(万元)
借:持有待售资产(5550×80%)4440
贷:投资收益4440
借:投资收益(2000×80%)1600
贷:持有待售资产1600
借:营业收入2400
贷:营业成本2200
存货200
借:少数股东权益40
贷:少数股东损益40
借:应付账款2400
贷:应收账款2400
借:应收账款120
贷:信用减值损失120
借:少数股东损益24
贷:少数股东权益24
借:股本6000
资本公积(5000+2000)7000
盈余公积(1500+600)2100
未分配利润(11500+6000-300-150-600-2000)14450
商誉1700
贷:持有待售资产(22500+4440-1600)25340
少数股东权益[(6000+7000+2100+14450)×20%]5910
借:投资收益4440
少数股东损益1110
年初未分配利润11500
贷:提取盈余公积600
向股东分配利润2000
年末未分配利润14450
借:银行存款24000
贷:持有待售资产(22500×3/4)16875
投资收益7125
借:长期股权投资5625
贷:持有待售资产(22500×1/4)5625
权益法核算下乙公司2021年调整后的留存收益=6000-(1500-1000)×60%-[15500-(20000-6000)]÷10-(2400-2000)×50%=6000-300-150-200=5350(万元),应追溯调整的金额=(5350-2000)×20%=67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670
贷:盈余公积67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