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属于无过失性辞退。
【知识点拓展】
无过失性辞退: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练习
(1)5月1日加班,属于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论是否安排补休,均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2)5月16日加班,属于在休息日加班,由于甲公司未安排补休,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加班,如果能安排补休则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知识点拓展】
加班工资规定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2 000×80%=1 600元),且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 700元)。因此张某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 700元。
【知识点拓展】
试用期


选项A、D,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选项B、C,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知识点拓展】
1.劳动者无须通知解除(不需要事先告知)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选项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知识点拓展】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④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⑤单位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⑥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⑧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1 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项B);(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选项C、D)。选项A,不属于优先留用情形。
【知识点拓展】
经济性裁员
(1)需要听取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况:
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
②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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