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将银行卡分为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和不能透支的借记卡,信用卡根据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准贷记卡(选项D)和贷记卡(选项B);而借记卡又根据功能不同分为专用卡(选项A)、储值卡和转账卡(选项C)。
【知识点拓展】银行卡的分类

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选项B、D,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项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不能出示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拓展】
(1)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2)被追索人: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注意]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只包括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不含仲裁。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知识点拓展】
(1)基本当事人
①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②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

“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知识点拓展】
不同当事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对比:
出票人记载: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记载:属于禁转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知识点拓展】
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