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知识点拓展】
不同当事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对比:
出票人记载: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记载:属于禁转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上的粘接处签章。可通俗理解为:谁粘的谁签章。
【知识点拓展】
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保证票据的连续性,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

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选项B、D,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项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不能出示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拓展】
(1)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2)被追索人: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选项A,属于间接损失,不得列入追索金额。
【知识点拓展】
票据追索的内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述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选项A,提示承兑发生在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不能在汇票到期之后才去提示承兑。选项B、C,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选项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知识点拓展】
承兑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注意]
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方法中不包含冻结。
考生可理解记忆:如果冻结了,追偿的款项就无法偿还到卡里,所以追偿方法中不包含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