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B、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后续的背书行为无效。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该票据行为无效。如果是“出票”行为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则“出票行为”无效,即票据无效。
②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到期前背书。
③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要求,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则丧失流通性。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如在票据上记载用途。

选项A、C、D,均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予以规定,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选项A,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选项C,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选项D,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知识点拓展】
(纸质)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汇总:


选项A、B、C,汇兑(包括信汇和电汇)、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选项D,商业汇票:仅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
【知识点拓展】
部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区域:


选项A,提示承兑发生在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不能在汇票到期之后才去提示承兑。选项B、C,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选项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知识点拓展】
承兑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选项B)和收款人(选项A)。选项C、D,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属于票据非基本当事人。
【知识点拓展】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借记卡根据功能不同分为专用卡、储值卡和转账卡。
【知识点拓展】银行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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