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B、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后续的背书行为无效。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该票据行为无效。如果是“出票”行为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则“出票行为”无效,即票据无效。
②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到期前背书。
③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要求,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则丧失流通性。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如在票据上记载用途。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上的粘接处签章。可通俗理解为:谁粘的谁签章。
【知识点拓展】
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保证票据的连续性,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

选项A,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其开户银行付款的委付票据,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出票人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由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B,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应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选项D,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知识点拓展】
票据责任人:


选项B、C,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的,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选项A、B、D,根据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将银行卡分为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和不能透支的借记卡,而借记卡又根据功能不同分为储值卡、转账卡和专用卡。选项C,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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