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B、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记载后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收款人仍将其背书转让的,该背书行为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该票据行为无效。如果是“出票”行为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则“出票行为”无效,即票据无效。
②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到期前背书。
③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要求,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则丧失流通性。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如在票据上记载用途。

拓展练习
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知识点拓展】
保证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记载附条件支付委托的票据无效,选项A错误。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选项B错误。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选项C正确。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选项D错误。
【知识点拓展】
各种票据行为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乙公司(持票人)向甲公司(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应“看票”确定时效,该票据为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即从2026年3月10日起算6个月,期限应为2026年9月10日前。需注意:因追索对象为出票人(甲公司),应适用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而非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知识点拓展】
票据权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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