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B、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后续的背书行为无效。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该票据行为无效。如果是“出票”行为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则“出票行为”无效,即票据无效。
②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到期前背书。
③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要求,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则丧失流通性。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如在票据上记载用途。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是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再行使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因此甲公司应行使付款请求权。
【知识点拓展】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选项A、B、C,汇兑(包括信汇和电汇)、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选项D,商业汇票:仅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
【知识点拓展】
部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区域:

选项A、B、C,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行为仍然有效。 无论乙公司按期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乙公司后续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知识点拓展】
各行为所附条件效力对比

选项A,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选项C,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选项D,公示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
【知识点拓展】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只包括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不含仲裁。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