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最新通知已发布!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8-14 11:38:42

之了君留意到,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对诸多行业有着重大影响。在2025年8月11日,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最新通知正式发布并施行。该政策明确了快递企业服务收入按“收派服务”缴增值税,还对网络货运经营相关进项税额抵扣做了规定,下面之了君就为大家带来详细内容的分享。

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最新通知已发布!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

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最新通知已发布!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成文日期:2025-08-11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综上所述,此次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发布意义重大。它规范了快递行业税务征收,降低了企业税务成本,也对网络货运经营的税务管理带来变革。各相关企业应深入研读政策,依规执行,以适应新政策带来的行业新局面,在合规中实现更好发展。更多财税专业内容,欢迎大家来之了课堂官网了解或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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