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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5-07 15:41:53

随着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日益凸显,政府对于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上期,之了君给大家分享了“2024年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今天继续来看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的内容!

2024年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

2024年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

1.对符合条件的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2015年2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申报时点】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15〕16号)

2.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时间】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享受内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

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享受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5.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的企业。

【享受内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时间】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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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企业。

【享受内容】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总的来说,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持。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竞争力,还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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