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明确7月征期延长!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则有变
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出新规了!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新增了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会计人一定要了解申报规则,快跟着之了君来了解并学习相关政策吧。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图片源自江苏税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
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累计利润为亏损,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如企业汇算清缴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已经预缴所得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抵缴下一年度预缴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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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税务局明确7月征期延长!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则有变”的政策信息,可以看出,政策越来越细化,对于相关税务的实操处理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各位会计人们,一定要储备自己实操能力,多学、多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