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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规范行为,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开票行为,从而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和公安部门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之了君就来和大家聊聊这份机动车发票的使用规定。
适用于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但是不包括销售二手车。
1.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需要注意的是: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就不能开具机动车发票,也不适用本办法下的规定。
2. 销售方根据销售的不同情形,需要开具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1)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2)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举个例子
某汽车4S店将自己店内的库存车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自己店内的库存车辆调配至总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1.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1)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2.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
3.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1. 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举个栗子:
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拆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发生销售退回或者开票有误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但以下3个情况除外:
1. 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2. 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3. 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特别注意
上述第2种情况,销售方应该留存公安机关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复印件,但是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今天机动车发票的使用规定就分享到这里啦,如果你还有没理解到的地方,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咨询学习。之了课堂还有海量会计实操免费干货,赶快【登录】领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