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看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企业为了持续、循环地获得融资,常常与银行或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里反复出现“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词,很多人只把它简单理解为“借钱给别人的那一方”。实际上,这一概念背后隐藏着一整套关于债权何时、如何“尘埃落定”的规则。弄懂“最高额抵押权人”的身份与债权确定的情形,不仅能让出借方睡得安稳,也能让借款方避免“债台高筑”却不自知的窘境。接下来,之了君就来用通俗语言拆解术语,并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为大家逐一梳理债权确定的六大场景。
最高额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看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一、谁是“最高额抵押权人”?
最高额抵押权人,就是在“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一方。其特征有三:
● 担保的债权不特定:在设定抵押时,债权金额、笔数尚不能精确锁定,只约定一个“最高限额”。
● 债权范围可滚动:只要在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新债权不超过最高限额,均可自动纳入担保范围。
● 优先受偿权恒定:一旦债务人到期未清偿,抵押权人可在最高限额内,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债权何时“落锤”?——债权确定的六大情形
《民法典》第424条以“列举+兜底”的方式,给出了债权确定的清晰时点。只要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即告固定,后续新产生的债权不再享受抵押担保。
● 1.约定期间届满
最常见的场景:双方在合同中写明“担保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零时一到,债权余额即被“定格”,即便债务人翌日又借新还旧,也不再受该最高额抵押保护。
●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典型例子:借款人与出借人解除主合同、关闭授信额度或注销贷款账号,导致客观上“无新债权可发生”。此时,债权余额即时确定,抵押权人可立即要求办理变更登记,锁定抵押顺位。
● 3.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查封即冻结”。一旦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若已收到查封通知书,或该查封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已公示,即触发债权确定。注意:查封前已发生的债权仍受担保,查封后才产生的新债权则“出局”。
●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清算
破产裁定书或清算公告发布之日,债权余额即告确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将依据该数额,把抵押物变现款在最高限额内优先分配给抵押权人。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例如,抵押物因自然灾害灭失且无代位物,导致抵押权依法消灭;或当事人协议变更担保方式,提前终止最高额抵押等,均可导致债权确定。
●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确定事由
意思自治优先。实务中,银行常加入“交叉违约条款”——一旦借款人在其他银行出现逾期,则本行授信立即提前到期并确定债权。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即属有效。
三、债权确定后的两大动作
1、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将“最高额抵押”转为“一般抵押”,在登记簿上明确具体债权金额,防止后续再发生争议。
2、及时主张优先受偿
债权确定后,若债务人仍不履行,抵押权人应尽快启动拍卖、变卖程序,防止被其他债权人“截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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