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要约增持和免于发出要约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快速了解
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其中“免于要约增持”和“免于发出要约”都与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和增持有关,那么到底免于要约增持和免于发出要约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之了君来快速梳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一起来看看。
免于要约增持和免于发出要约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快速了解
“免于要约增持”:指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时,可以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以下情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1.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这些情形下的增持行为,可以免于发出全面要约。
“免于发出要约”:是指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30%,也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这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继承、赠与、司法裁决等。根据《收购办法》,以下情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1.继承;
2.赠与;
3.司法裁决;
4.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5.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且该特定股东未参与回购;
6.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且3个月内转让给原股东、继承人或者受让人;
7.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这些情形下的增持或收购行为,可以免于发出全面要约。
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 区别
适用范围:免于要约增持主要针对通过交易方式增持股份的行为,而免于发出要约则涵盖了更多非交易性的情形,如继承、赠与、司法裁决等。
法律依据:免于要约增持主要依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而免于发出要约则依据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操作流程:免于要约增持通常需要投资者在增持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则可能不需要履行相同的程序。
● 联系
共同目标:两者的核心目标都是在特定情形下,允许投资者在不触发全面要约义务的情况下,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法律框架:两者都基于《收购办法》的框架,旨在平衡市场效率和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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