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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之了君和大家分享了☞外购商品用于业务招待的会计处理和☞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今天之了君将和大家分享,当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的产品如果用于个人消费或市场推广宣传,所得税又是如何规定呢?话不多说,和之了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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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
▶ 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公司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自产酒水成本为80,售价(不含金额)100.
(1)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税务处理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注:税务视同销售不用做会计分录,即不用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其税收金额100,纳税调整金额100;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其税收金额80,纳税调整金额-80,最终相当利润调为20。
所得税只要权属发生转移,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还是外购的均应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当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所得税如何规定的知识点。如果你对上述内容还是一知半解,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学习咨询。之了课堂还有更多财税政策解读和财会上岗干货,欢迎登录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