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以下收据符合税务局规定的条件是什么?入账政策解析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部分员工存在误解,认为出差时每次消费不超过 500 元,无需发票,用白条入账即可。然而,这种观念并不正确。作为财务人员,精准掌握这方面知识尤为关键。那么,500 元以下收据符合税务局规定的条件究竟是什么呢?
一、500元以下收据符合税务局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当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这类支出可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通常指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 - 500 元(含本数) 。
收款凭证需详细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此,企业支出方能顺利在税前扣除。务必注意,付款时一定要及时索取收款凭证,这是保障支出顺利入账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必要前提。
【实际案例解析】
1.甲公司在 2 月 10 日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付款 300 元,乙向甲公司开具收据。此情况当月仅发生一次交易,甲公司支付金额 300 元,在 500 元以下,可凭该收据列支费用。账务处理时,可借记 “管理费用 - 低值易耗品” 等相关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 或 “银行存款”。
2.甲公司在 2 月 10 日上午、下午,分别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支付金额为 300 元、150 元,乙按每次销售金额向甲公司开具 2 张收据。在这种情况下,2 月 10 日当天虽发生两次交易,但按规定,一日内发生两次以上交易,应将加总金额视为一次。此次总金额 450 元,在 500 元以下,同样可凭收据列支费用。账务处理方式与前例类似,只是在记账摘要中需详细记录两次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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