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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3月1日起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3-04 17:30:13

相信很多财务工作者近日已经收到了一则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消息,之了君也提醒大家,3月1日起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来看看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信息。

注意!3月1日起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021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以下简称“2号公告”)及2号公告对应解读, 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那么,如何办理年度汇算呢?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哪些人可以办理汇算清缴呢?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主要情形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主要情形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哪些人不能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提醒】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以上只是之了君分享的部分关于3月1日起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内容信息,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信息,例如个人所得税清缴几大新变化等,欢迎大家到之了课堂来了解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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