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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各种税法知识,是所有会计人乃必须进行的事,它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大家是否知道以下这两个问题答案呢?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过渡期有哪些过渡措施?过渡期可以合并申报吗?接下来,就让之了君为大家解答一下。
1、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过渡期有哪些过渡措施?
2020年12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是使用新申报表、纳税期限调整的过渡期。过渡措施如下:原2020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20年11月属期的税款;2021年1月申报期申报2020年12月属期的税款;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2021年2月、3月不再申报,2021年4月申报期申报2021年1季度属期的税款。原2020年按半年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1月申报期申报2020年下半年属期的税款,1月申报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2021年4月申报期申报2021年1季度属期的税款。原2020年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期保持不变。
2、可以合并申报吗?
过渡期间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例如:某单位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2020年12月申报期申报时,只需申报印花税;2021年1月申报期办理报时,可以将2020年4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2020年12月份印花税合并申报。
现在,大家应该对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过渡期有哪些过渡措施以及过渡期是否可以合并申报这些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大家若是还想要知道更多关于税法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名师辅导,专业答疑,教学经验和工作经验丰富,会帮助大家成为更优秀的财务人。